(2017)浙01刑更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卢仲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仲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086号罪犯卢仲洲,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浙杭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仲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卢仲洲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2014)浙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浙江省乔司监狱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仲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卢仲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卢仲洲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仲洲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戴皖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