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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卫利红、张晶露等与洛阳恒信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利红,张晶露,张俊露,洛阳恒信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477号原告卫利红,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原告张晶露,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俊露,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丽伟,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恒信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白鹤镇华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灿龙,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绍军,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卫利红、张晶露、张俊露诉被告洛阳恒信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臧梦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7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已达成协议,不再主张劳动关系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利红、张晶露、张俊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臧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菅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