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树财与赵立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财,赵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杨树财。被执行人赵立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杨树财与被执行人赵立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