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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刚与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刚,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马刚,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法定代表人:陶龙喧。本院在执行马刚与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