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XX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43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20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1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尤鑫洋。被告人XX林,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文盲,务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XX林到凤里街道电力大厦旁,趁被害人熊某未锁车之机,盗走熊停放的1辆劲霸力之星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28元)。被告人XX林于2017年2月22日在石狮市联邦工业区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建议对被告人XX林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XX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XX林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8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XX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被追回,可对被告人XX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