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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远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远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永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蒙麟声,农敏鹏,江锦芳,蒙日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3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鸣区兴武大道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9971434-5。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远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8号2栋1单元213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9683771-0。法定代表人:蒙子良(已故)。被执行人:广西永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伊岭工业集中区B-1号,组织机构代码:77387148-1。法定代表人:蒙麟声。被执行人:蒙麟声,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现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农敏鹏,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南丹县人,现住南丹县。被执行人:江锦芳,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现住南宁市青秀区,系蒙子良妻子。被执行人:蒙日之,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苗族,广西南宁市人,现住南宁市青秀区,系蒙子良之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远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永舜生物有限公司、蒙麟声、农敏鹏、江锦芳、蒙日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申请人支付履行款1596650.6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62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3472.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永舜生物有限公司名下宗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余被执行人银行有零星存款,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志丹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