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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安庆市殷记徽味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安庆市殷记徽味食品有限公司,程桂芳,殷国友,赵玲,殷国发,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财保122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29268819。负责人:李国兴,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庆市殷记徽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龙狮乡红旗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58889403-2。法定代表人:程桂芳。被申请人:程桂芳,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殷国友,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赵玲,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殷国发,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54350C。法定代表人:项道根,董事长。申请人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潮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