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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举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解除冻结银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举明,李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罗举明,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殿红,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招远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举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殿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02.11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殿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13.0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