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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雪与被执行人袁彦华、刘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雪,袁彦华,刘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侯雪,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鼓楼东路563号2号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袁彦华,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蓝天花园小区8号楼2单元1楼西户。被执行人:刘印生,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蓝天花园小区8号楼2单元1楼西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雪与被执行人袁彦华、刘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彦华自动交款150000元,执行款已过付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欠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该案执行标的本金350333元及利息(待计算),已执行1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