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雪与被执行人袁彦华、刘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雪,袁彦华,刘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侯雪,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鼓楼东路563号2号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袁彦华,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蓝天花园小区8号楼2单元1楼西户。被执行人:刘印生,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蓝天花园小区8号楼2单元1楼西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雪与被执行人袁彦华、刘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彦华自动交款150000元,执行款已过付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欠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该案执行标的本金350333元及利息(待计算),已执行1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