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艾云燕、杨火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云燕,杨火秀,艾某,艾施信,黄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58号申请执行人艾云燕,女,37岁,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瑞昌市,联系申请执行人杨火秀,女,60岁,1957年3月6日生,汉族,住德安县,联系申请执行人艾某,女,11岁,2005年5月2日生,汉族,住武宁县,联系申请执行人艾施信,男,61岁,1955年2月1日生,汉族,住,联系被执行人黄光坤,男,52岁,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艾云燕、杨火秀、艾某、艾施信申请黄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光坤应支付申请人艾云燕、杨火秀、艾某、艾施信案款80900.0元,承担执行费1113.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0900.0元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光坤无土地、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有房产两套,均抵押银行并处于查封状态。2017年6月9日,本院找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表示暂时不申请拍卖上述房产。现因被执行人黄光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6执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