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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0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马敏浩与辛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敏浩,辛东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0838号原告:马敏浩,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辛东,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马敏浩与被告辛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敏浩并非本案网络购物的收货人、网络投诉举报人和鉴定证明表中的消费者投诉人。因此,原告马敏浩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敏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5元,退还原告马敏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振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