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0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马敏浩与辛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敏浩,辛东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0838号原告:马敏浩,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辛东,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马敏浩与被告辛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敏浩并非本案网络购物的收货人、网络投诉举报人和鉴定证明表中的消费者投诉人。因此,原告马敏浩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敏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5元,退还原告马敏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振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