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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锁连与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锁连,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锁连,女,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91号。法定代表人:秦序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兆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李锁连与被上诉人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6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锁连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锁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618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锁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锁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锁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毓敏审判员  刘阿珍审判员  张广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