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全、霍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全,霍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全,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尚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小平,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上诉人赵全因与被上诉人霍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尚鹏、张大鹏,被上诉人霍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赵全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其持有的借条与霍小平起诉所提交的借条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且赵全在向霍小平借款后,给付过霍小平部分款项。赵全主张是偿还的本案借款;霍小平主张赵全所还款项与本案无关,还的是以前的借款,双方主张不一致。故本案发回重审后,应对相关书证进行核查,确认当事人之间借款金额及利息,依法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 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