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陈录生、逯海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陈录生,逯海民,逯相林,谭松江,逯培雷,张爱莲,王海增,刘建增,逯用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89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龙山中路1号。负责人石卫平,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泰更,系该社职工。被告陈录生,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逯海民,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逯相林,男,196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谭松江,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逯培雷,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爱莲,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海增,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建增,男,1981年5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逯用林,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陈录生、逯海民、逯相林、谭松江、逯培雷、张爱莲、王海增、刘建增、逯用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