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金利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亨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金利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亨鑫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7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利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白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书鹏。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亨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方官镇狮后街村。法定代表人:李宝江。本院在执行河北金利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亨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9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金利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孟维振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庆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