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家港新中通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新中通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022号之一原告:张家港新中通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路9号国泰东方广场1011-1013室。法定代表人:包齐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崔横支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新中通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新中通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新中通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新中通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669元,由原告张家港新中通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运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