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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阿旸与陈庆业、张应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阿旸,陈庆业,张应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杨阿旸,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陈庆业,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应霞,女,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杨阿旸与被执行人陈庆业、张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庆业、张应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庆业、张应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63105元(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庆业、张应霞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