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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魏公付、谢林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魏公付,谢林春,姜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74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公付,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谢林春,女,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姜存军,男,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鄂130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公付、谢林春、姜存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公付在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应返还资产处置款1626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魏公付在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返还资产处置款162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峥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