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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4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远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华闻油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远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华闻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3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远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和,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华闻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鼎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远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华闻油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俊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