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庄双双、徐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双双,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庄双双,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梅,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2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梅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