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829权永军与苏州润通万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永军,苏州润通万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权永军,男,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委托代理人邵志远,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润通万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230省道藏书888号32幢。法定代表人侍金成。权永军与苏州润通万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润通万五金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支付权永军11000元;��苏州润通万五金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则需加付违约金1000元,且权永军有权就苏州润通万五金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款项及违约金1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因苏州润通万五金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权永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润通万五金有限公司给付12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20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润通万五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提供被执��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范志明书 记 员 沈 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