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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抚顺龙鑫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磐石拓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龙鑫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磐石拓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抚顺龙鑫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飞,经理。被执行人:磐石拓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伟民,经理。申请执行人抚顺龙鑫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磐民二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82016.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抚顺龙鑫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拓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130.00元由被执行人磐石拓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