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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炳坤与李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炳坤,李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6民初648号原告:林炳坤,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娟,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现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林炳坤与被告李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炳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顺、被告李小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炳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证一单交原告收执。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却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李小娟辩称,其并没有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本案讼争的款项实际上是其结欠原告的六合彩赌债,因当时没钱归还,原告遂要求其立下借款凭证,将赌债转成借款。林炳坤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借款凭证一单,以证明被告李小娟于2015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证一单交原告收执。经质证,被告李小娟对该借款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其并没有向原告借款,该50000元实际上是其结欠原告的六合彩赌债。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林炳坤提供的借款凭证一单,被告李小娟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4日,被告李小娟向原告林炳坤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证一单交原告收执。过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原告由此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李小娟出具的借款凭证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李小娟辩称其并没有向原告借款,本案讼争款项实际上是其结欠原告的六合彩赌债,因仅有庭审陈述而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李小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付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7年3月28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依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六十四(?javascript:SLC(183386,144)?)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炳坤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253)?)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李小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月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方 燕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