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瑞铸与杨成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铸,杨成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284民初564号原告黄瑞铸,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杨成威,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邓传华,广东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书敏,广东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瑞铸与被告杨成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还清欠原告的石子款385858元;2、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自欠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被告向原告购买石子欠下款项,经原告催收,被告曾在2016年7月25日立下欠条,但至今被告没有付款,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辩称已归还了3万元,要求进行调解。原告确认被告已归还3万元的事实,也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成威确认欠原告黄瑞铸石子款截至2017年6月9日为355858元,该款由被告杨成威在2个月内即在2017年8月8日前向原告提供柴油形式向原告还清,具体标准是:0号柴油,国五标准按5000元每吨计价;国四标准按4500元每吨计价。二、如被告未能按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提供足够的柴油还清欠款,则被告杨成威扣除已供应给原告的柴油金额外,余款须在2017年9月8日前付清给原告黄瑞铸。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544元,由被告杨成威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