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13民初2173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系青岛申沃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告:王某2,女,汉族,无业,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被告:王某3,男,汉族,无业,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被告:王某4,女,汉族,系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某5,女,汉族,系青岛华清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某6,男,汉族,系个体业主,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王某5、被告王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的父亲王兆庆于2017年1月28日去世,母亲崔永花于2010年4月29日去世。原告的父母生前生育子女六人,分别是长女王某2、二女儿王某4、三女儿王某5、长子王某3、二儿子王某6、三子王某1。王兆庆与崔永花夫妇遗有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3号甲104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1.33平方米,房地产权利人登记在王兆庆名下,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225506号。2017年5月有6日,五位被告共同出具遗产继承协议,五位被告放弃对王兆庆名下房屋的继承权利,上述房屋由原告王某1继承。此后,原告多次找五位被告协商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五位被告拒不协助办理。另外,原告的父亲王兆庆生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振华路支行有存款131304.04元。王兆庆去世后,被告王某6将上述存款从银行取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继承李沧区永安路23号甲104户房屋;2、依法判令五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3、依法分割原被告父亲王兆庆的遗产人民币131304.04元;4、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3号甲104户房屋(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225506号,房地产权利人:王兆庆)归原告王某1所有。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协助原告王某1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原告王某1自愿给付被告王某3人民币10000元。二、王兆庆生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振华路支行存款131304.04元,由被告王某6继承121304.04元,被告王某3继承10000元。三、被告王某2、王某4、王某5自愿放弃对父亲王兆庆与母亲崔永花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7504元,减半收取3752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