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超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054号罪犯杨超,男,199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句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1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5月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7年5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杨超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杨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未成年犯管教所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超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未成年犯管教所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杨超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超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