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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贾广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贾广彬,李建召,刘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7997F。法定代表人任维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贾广彬,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被执行人李建召,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被执行人刘献红,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柏乡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申请李建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建召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借款本息65900元等义务,刘献红、贾广彬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