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与付根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付根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75号原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736305952。法定代表人:石富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良岐,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付根水,男,1986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根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慧娟人民陪审员  龚艺佩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乐智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