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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B座1单元22层2215号。法定代表人:郭常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丹丹,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英,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金荷审判员  杨伟烈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 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