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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与被告怀化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怀化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130号原告:李瑞。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加清。被告:怀化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原告李瑞与被告怀化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瑞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瑞称双方纠纷已案外和解,现原告李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龙元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