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与钟志宏、谢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钟志宏,谢小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925号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299号御湖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19098W。负责人:刘东坡。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艳,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该公司职员。被告:钟志宏,男,1973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谢小艳,女,1974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与被告钟志宏、谢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