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云、颜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颜勇,陈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女,1975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祥,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审原告:颜勇,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王云因与被上���人陈永祥、原审被告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020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27日向上诉人王云送达了2017年6月7日上午9时00分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庭传票,但上诉人王云在所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出延时、延期开庭的申请。上诉人王云在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功云审判员 蒙彩虹审判员 宋景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