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润文、张玉芬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文,张玉芬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润文,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简阳市新市镇×村村支部书记,住简阳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1月8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玉芬,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简阳市新市镇×村村副主任、计生专干,住简阳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20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润文、张玉芬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润文、张玉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3日,新市镇玉丰砂石厂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与时任简阳市新市镇×村主任的李某某(另案处理)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张某某从2007年至2023年期间可开采×村辖区内的荒滩、滩涂的砂石,不支付青苗赔偿等费用,需全额出资为该村修建道路、提灌站等基础公共设施。随后,张某某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为×村修建了道路。2010年至2012年期间,张某某陆续与×村所属的7个社分别达成协议,约定张某某可以开采上述《协议书》约定范围外的砂石,但需全额出资为各社修建社道、入户路、水沟等基础公共设施。在此期间,张某某履行了修建社道等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2011年至2012年期间,张某某找到时任简阳市新市镇×村村支部书记翁某某(另案处理)及村主任李某某提出通过该村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补贴其修路的费用,并承诺事成之后会从中给该村社干部考虑点“费用”。后翁某某、李某某召集时任该村村文书的被告人张润文及副主任、计生专干的被告人张玉芬开会商量,决定将张某某免费为×村所修建的道路,虚报为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一事一议”计划项目,帮助张某某套取财政奖补资金。为顺利套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翁某某组织被告人张润文、张玉芬等村、社干部伪造材料,并在张某某联系好的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材料初审的新市镇财政所原所长张某1(另案处理)的指点下,制作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所需相关材料。后张某某在翁某某、李某某、张某1及被告人张润文、张玉芬等人的帮助下,共骗领了2011年度及2012年度×村申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407250.3元。张某某领取财政奖补资金后于2013年分给张润文、张玉芬各2000元。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等人涉嫌贪污罪一案中发现被告人张润文、张玉芬涉嫌贪污罪的犯罪线索后,将其二人传唤到案并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润文、张玉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并将其各自分得的2000元分别予以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润文、张玉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新市镇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通知,《协议书》,简阳市人民政府转发《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资阳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一事一议”相关规定文件,简阳市新市镇人民政府申报2011、2012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请示及复函、×村申报2011、2012年“一事一议”资料、2011、2012年×村一事一议自筹款及奖补资金凭证及相关票据,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凭证,退缴票据,张润文、张玉芬的户籍信息,证人徐某、周某、汪某、陈某某、樊某、高某、周某某、王某、赖某、张某2、赖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翁某1、周某1、张某3、廖某某、周某2、周某3、李某某、朱某某、张某4、张某5的证言,同案人张某某、张某1、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润文、张玉芬分别任简阳市新市镇×村村文书和副主任、计生专干期间,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等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他村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伪造资料进行虚假申报、套取国家资金且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润文、张玉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张润文、张玉芬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张润文、张玉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润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万元,未缴纳的罚金八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玉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万元,未缴纳的罚金八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张润文、张玉芬的违法所得各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小燕审 判 员 陈晓英人民陪审员 胡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佟 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