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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结丽与雷颖、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结丽,雷颖,程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434号原告:邓结丽,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根,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李,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雷颖,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程松,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也是被告雷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陈朝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嘉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结丽与被告雷颖、程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结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结丽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为739元,由原告邓结丽负担。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佩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