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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雷鸣与长寿区菜香源酒楼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雷鸣,长寿区菜香源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748号申请执行人:程雷鸣,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长寿区菜香源酒楼,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8号5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L5326626-X。经营者:周小琴,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程雷鸣与长寿区菜香源酒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9日,被执行人长寿区菜香源酒楼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程雷鸣工资17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葵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向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