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怀来德尚庄园葡萄种植有限公司、杨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来德尚庄园葡萄种植有限公司,杨建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来德尚庄园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小南辛堡镇小七营村。法定代表人:应一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玉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祥,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上诉人怀来德尚庄园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尚庄园)因与被上诉人杨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尚庄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玉华、贾佳,被上诉人杨建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尚庄园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德尚庄园不支付杨建祥11950元。理由是:杨建祥自称于2011年9月、2011年6月向德尚庄园提供有机肥和尿素,其起诉的时间是2016年10月31日,已超过诉讼时效。杨建祥在一审中诉称:于2011年9月送尿素10吨,(贷款计21500元)到德尚庄园施肥所用。因德尚庄园资金周转困难,自2011年底至今讨要未果。德尚庄园会计楼玉华于2016年10月21日在德尚庄园办公室与杨建祥及其他被欠款货主见面,答应于2016年10月25日前给予答复,至今电话沟通无果。德尚庄园总经理贾季伟对上述款项均签字确认,并附有相关票据。要求德尚庄园地次性支付拖欠的货款11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杨建祥提供如下证据:1、德尚公司费用报销单两份;2、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3、通用机打发票10张;4、证明一份。德尚庄园在一审中辩称:1、杨建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2、认为杨建祥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不享有诉权。德尚庄园未举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德尚庄园购买杨建祥尿素10吨计2150元;2013年6月6日购买杨建祥有机肥40吨计98000元,至今未付。杨建祥多次索要上述两笔货款,德尚庄园至今未付。2016年11月9日杨建祥起诉要求德尚庄园一次性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11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欠款事实清楚,德尚庄园应当按时给付货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怀来德尚庄园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建祥货款119500元。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怀来德尚庄园葡萄种植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德尚庄园会计楼玉华于2016年10月21日在德尚庄园办公室与杨建祥及其他被欠款货主见面,答应于2016年10月25日前给予答复,且一审中德尚庄园称准备给付该欠款,故对于德尚庄园认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怀来德尚庄园葡萄种植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兵审 判 员 梁金前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