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白灵、程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灵,程华,张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白灵,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程华,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白灵与被执行人程华等追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华、张丽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白灵本金1093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华、张丽萍至今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已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