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秀杰与毛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杰,毛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219号原告:李秀杰,男,。被告:毛海涛,男,。原告李秀杰与被告毛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2%计算,从2016年12月10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为12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0日,被告毛海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利率2%。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支付。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1张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秀杰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10日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毛海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优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