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伟华、潘胜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伟华,潘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37号申请执行人:侯伟华,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潘胜勇,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侯伟华与潘胜勇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胜勇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潘胜勇位于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胡庄村的房屋一套,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