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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伟华、潘胜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伟华,潘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37号申请执行人:侯伟华,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潘胜勇,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侯伟华与潘胜勇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胜勇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潘胜勇位于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胡庄村的房屋一套,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