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白应发与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应发,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白应发,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砚山县人,居民,中专���化。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何庭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应发与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云2622民督1号支付令已于2016年9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应发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应发从2015年3月至12月及2016年1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76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6元、执行费10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其名下登记有如下车辆���土地、房产:1、有号牌号码为云HDY1**东风牌小轿车一辆、有号牌号码为云HTS6**三菱牌小轿车一辆。经查,2017年5月9日,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回执”证实云HDY1**号小轿车于2017年4月30日已逾期未检被强制报废;2010年9月17日,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砚山县蚌峨人民乡政府之间的“车辆赠送协议书”证实云HTS6**号小轿车系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赠送蚌峨人民乡政府使用的公车,同时砚山县蚌峨人民乡政府于2017年5月4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云HTS6**号小轿车因发动机损坏,该车已作报废处理。因此,本院未对该两辆车采取查封措施。2、有坐落于砚山县砚文高速公路连接线(亦称:砚山县江那镇民航路、民航路典盐配送中心旁)的土地使用权10579.36平方米[证号:砚国用(2009)第00837号]、房产1330.54平方米(证号:砚山县房权证江那镇字第201000**号)。经查,2016年1月4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砚山县砚文高速连接线的土地使用权10579.36平方米[证号:砚国用(20019)第00837号]、房产1330.54平方米(证号:砚山县房权证江那镇字第201000**号),查封为三年;2017年5月10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被查封的土地及房产,通过三次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三次均已流拍,目前该拍卖物评估价值远不足以清偿已抵押的债权。因此,本院3、有坐落于砚山县维摩乡岔路口(亦称:砚山县维摩乡岔路口原粮管所)的土地使用权13357.3平方米[证号:砚国用(2007)字第00658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砚山县房权证维摩乡字第200800**号)。经查,2017年5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行查询“回执”证实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砚山县维摩乡岔路口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3357.3平方米及房产面积2501.88平方米的产权,用于抵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行贷款1500万元,因未偿还贷款,该土地及房产正在处置中。2017年5月31日,本院已对土地及房产采取轮候查封。4、有坐落于砚山县干河岔路(亦称:干河原粮管所)的房产(砚山县房权证干河乡字第200800**号)。经查,2015年5月11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该房产。2017年5月24日,本院已对房产采取轮候查封。5、有坐落于砚山县蚌峨乡蚌峨原粮管所土地[土地使用权证:砚国用(2011)第00231号及砚国用(2012)第00379号]和坐落于砚山县阿基街原��管所土地[土地使用权证:砚国用(2007第00657号]。经查,2012年5月11日,以砚国用(2012)第00379号宗地用于抵押向吴青航借款500万元,现在抵押中;2013年4月12日,以砚国用(2011)第00231宗地和砚国用(2007第00657号宗地共同抵押向云南天吉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现在抵押中。综上,被申请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庭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鉴于该案实际情况,目前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德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邬宜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文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