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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祝玉国与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玉国,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祝玉国,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孙凤山,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祝玉国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其开发建设的门市安置给申请执行人祝玉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门市交付给祝玉国,但未履行回迁安置补偿费的给付义务。执行期间,经对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开发建设的花鸟鱼市场综合楼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花鸟鱼市场综合楼目前仍在施工过程中,房屋尚不具备入住条件,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祝玉国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媛代理审判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周佳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