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贵山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山,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山。被执行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贵山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贵山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且申请执行人王贵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