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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肖德胜与何忠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德胜,何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德胜,男,汉族,1955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何忠平,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区。本院在执行肖德胜与何忠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56681.91元,执行到位5970.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林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