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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旭山、达州市达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旭山,达州市达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5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旭山,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州市达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城兴盛街333号。法定代表人:马文华,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平(系该单位工会主席),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再审申请人李旭山因与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旭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纪效明审判员 李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伍 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