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柯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柯某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余怀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