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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柯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柯某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余怀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