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3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与刘辉、李文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438-1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对原告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与被告刘辉、李文件、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临泉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皖122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五页第十八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安徽省统计局2017年公布的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计算,原告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的损失包括:1、死亡赔偿金:11720元×20年=234400元;2、丧葬费:55139÷2=26569.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近亲属谢俊山死亡,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侵权后果,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3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91969.5元。被告姜寨镇人民政府应赔偿原告261969.5元×10%+30000元=56196.95元。”补正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安徽省统计局2016年公布的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计算,原告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的损失包括:1、死亡赔偿金:10821元×20年=216420元;2、丧葬费:55139÷2=27569.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近亲属谢俊山死亡,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侵权后果,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3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73989.5元。被告姜寨镇人民政府应赔偿原告243989.5元×10%+30000元=54398.95元。”。二、(2016)皖122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六页第四行“一、被告姜寨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人民币56196.95元”补正为“一、被告姜寨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人民币54398.95元。”。三、(2016)皖122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六页第十三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等共同负担2976元,被告临泉县姜寨镇人民政府负担132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等共同负担3130元,被告临泉县姜寨镇人民政府负担1170元。”审 判 长 臧华杰审 判 员 吴中世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旭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