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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燕京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燕京,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13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燕京,女,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夏淑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陈燕京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4行初27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城区政府针对陈燕京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第220号-答,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您申请获取的“西政房征字(2012)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所涉及的西城区三里河一区E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征收人西城区政府跟西城区三里河一区E区已经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全部被征收人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的信息中,有关“征收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的内容已在该项目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此项目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可在市住建委网站主动公开查询。网址: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10/(市住房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http://www13.f5.bjjs.gov.cn/dig/search.action?ty=&w=false&f=&dr=true&p=1&sr=score+desc&fq=&advtime=&advrange=&q=三里河一区E区&ext=-1(搜索“三里河一区E区”结果网页地址)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10/tab662/info77844.htm(所需文本网页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告知您如下内容:您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中有关“全部被征收人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建议向西城区房管局(区征收办)了解。联系方式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邮编:100034、电话:010-6618****。陈燕京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西城区政府对陈燕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重新作出答复。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陈燕京向西城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主要内容为:为了解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情况,需要公开“西政房征字(2012)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所涉的西城区三里河一区E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征收人西城区政府跟西城区三里河一区E区已经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全部被征收人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西城区政府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登记回执》。同月31日,西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向陈燕京邮寄送达。就被诉告知书中有关“全部被征收人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陈燕京是否向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了解的问题,陈燕京庭审中陈述,由于没有得到想得到的信息,故就该信息向区征收办申请了信息公开。区征收办答复,需要征求其他被征收人的意见,等征求完意见后再进行答复,没有明确给予答复时间,至今为止未收到区征收办的任何答复。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西城区政府负有针对陈燕京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三里河一区E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属于征收项目,陈燕京申请公开的“征收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的内容已在该项目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而该项目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业已公开,西城区政府在被诉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陈燕京可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网站主动公开查询并提供了网址,故西城区政府已经履行了该部分申请内容的答复告知义务。就陈燕京申请公开的“涉案征收项目中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全部被征收人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部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西城区政府并非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具有制作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职责,西城区政府已在被诉告知书中告知陈燕京可向区征收办了解并列明联系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且在被诉告知书作出后,陈燕京已向区征收办申请信息公开,现处于等待答复的状态,故西城区政府就该部分申请内容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之处。西城区政府在收到陈燕京的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向陈燕京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陈燕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陈燕京的诉讼请求。陈燕京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由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西城区政府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期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核实,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项中分别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项中分别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以及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针对陈燕京申请公开的有关“征收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已在市住建委网站主动公开,西城区政府在被诉告知书中告知了陈燕京查询的方式和途径;针对陈燕京申请公开的有关“征收补偿协议”,因该信息依法不属于西城区政府公开,故西城区政府在被诉告知书中告知了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据此,西城区政府接到陈燕京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作出被诉告知书,履行了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燕京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陈燕京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燕京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宇晖审判员  赵世奎审判员  贾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孟雪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