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王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王玉花,刘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210号。组织机构代码:86513204-5。被执行人:王玉花,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刘高波,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花、刘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