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瑛、梁飞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瑛,梁飞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初39号原告李瑛,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梁飞炎,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原行政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金承涛,区长。委托代理人朱捷,上城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华珍,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复议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立毅,市长。委托代理人童跃军、饶馨,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李瑛、梁飞炎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行政补偿,暨诉杭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李瑛、梁飞炎以“经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瑛、梁飞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瑛、梁飞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瑛、梁飞炎负担。原告李瑛、梁飞炎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审 判 长 李 洵审 判 员 王银江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姗姗?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