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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71号罪犯马伟,男,回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2005年9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月4日服刑期满被释放;2009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2年4月18日服刑期满被释放。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曹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马伟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伟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六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凡岭审 判 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微信公众号“”